一旦领导人一致认为,他们想要形成一个共享服务机构,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应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定最适合的商业模式的公司结构参与者,罗布•斯科特表示,与技术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斯科特和斯科特。
斯科特说,有限责任公司往往运作良好,因为它们为参与组织提供了合作伙伴关系的灵活性,以及一些公司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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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仔细考虑你是想要盈利性还是非盈利性的公司。洲际酒店集团(InterContinental Hotels Group)首席信息官汤姆•康菲(Tom Conophy)认为,营利性模式可能比非营利性模式更有效,因为共享服务组织和参与合作的合作伙伴将有更大的动力投资新技术,以改善运营。
另一方面,为许多国际救援组织提供共享技术服务的NetHope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以反映其成员的使命。“除非你对社区有所回馈,否则你无法获得这个称号,”救助儿童会的美国和英国首席信息官、NetHope成员Ed Grainger-Happ说。
共享服务组织的参与者也应该计划解散实体,Scott说。他表示,行动项目应包括决定如何发布实体拥有的专有信息,如果有任何成员,谁有权使用该组织的商标名称,以及在关闭企业之前谁负责“停业”成本。
托马斯·霍夫曼是纽约的一名自由撰稿人。
这篇文章,“共享服务的法律考虑”最初是由首席信息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