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行政法法官周四裁定,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faa)根据2007年的一份政策声明制定的无人机商业使用政策,“不能被视为制定了一项规则或可执行的规定”。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法官帕特里克·g·杰拉蒂(Patrick G. Geraghty)也裁定,“政策声明对公众没有约束力。”
法官写道,由于UAS(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的分类,即俗称的无人机,并未出现在《联邦航空条例》中,因此有必要检查联邦航空局的政策,以确定是否存在一项有关UAS操作的强制监管机构的规则。
2011年10月,拉斐尔·皮尔克(Raphael Pirker)因驾驶一架动力滑翔机在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市的弗吉尼亚大学附近鲁莽飞行,被美国联邦航空局处以1万美元罚款。据说他受雇提供大学校园和医疗中心的航拍照片和视频,以获得赔偿。
这架飞机被描述为“无人飞行系统”(UAS),但遭到了皮尔克的挑战,他认为这是一架模型飞机。法官周四裁定,在皮尔克使用他的模型飞机时,没有可执行的FAA规则或FAR规则适用于模型飞机或将模型飞机分类为无人机复制在皮尔克律师的网站上
这项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还质疑了美国联邦航空局限制无人机商业使用的权力。美国联邦航空局现代化Re-authorization和2012年改革法案,法官指出,“需要联邦航空局,通过交通部长,民用无人机发展计划集成到NAS,指定计划包含建议制定民用无人机定义可接受的操作标准和认证。”
包括在线零售商亚马逊在内的多家公司表示,他们计划将无人机用于商业用途。亚马逊在去年12月表示,从技术角度来看,无人机驱动的Prime Air服务将准备就绪,一旦必要的法规出台,就可以进入商业运营,投递包裹。
这家零售商表示,其计划将取决于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对民用无人机的规定,预计该规定将于2015年出台。
美国联邦航空局澄清上个月,“联邦航空局的规定中没有灰色地带。”任何想要在美国领空驾驶飞机的人,无论是有人驾驶还是无人驾驶,都需要获得联邦航空局一定程度的批准。”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去年表示,计划不迟于2015年12月31日,制定和实施国家空域系统中公共无人飞机系统的操作和认证要求。它还发布了民用无人机系统在国家空域的集成路线图。